8月12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《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

8月12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《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, 重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、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。


规范指出,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。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易制毒药品、麻醉药品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、抗微生物药物(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),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。


根据患者诊疗需要,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;根据慢性病特点,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,最长不超过12周。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,医师应当严格评估,强化患者教育,并在病历中记录,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。


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,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。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、药占比、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。


出现四类情况,需重新评估患者病情,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:1.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;2.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;3.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;4.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。


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,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。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,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、金额等作限制,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。